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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校車備案的申請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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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者:上海零距離 發(fā)布時間: 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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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辦事指南適用于本市自有校車、租賃校車備案的申請與辦理。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自有校車、租賃校車備案(0894) 三、辦理依據(jù) 1.《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guī)定》(滬教委青〔2008〕16號)第六條 第六條 學校和客運營運企業(yè)在申領校車證前,應先向上海市城市交通客運管理處登記備案。 2.《關于本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規(guī)范管理工作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教委辦〔2007〕10號) 3.《關于下發(fā)2010年校車登記備案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滬運管處〔2010〕344號) 4.《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關于做好交通港航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并聯(lián)審批、告知承諾”審批工作的通知》(滬交法〔2010〕80號) 5.《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關于實施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調(diào)整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滬交法〔2010〕81號) 6.《關于行政審批事項撤銷、注銷的實施意見》(滬運管法〔2010〕348號) 四、辦理機構(gòu) (一)辦理機構(gòu)名稱及權限 1.主體名稱: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區(qū)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 2.審批權限: 市運管處負責黃浦、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qū)的自有校車、租賃校車的備案。 浦東新區(qū)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崇明等區(qū)、縣城市交通運輸管理署(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自有校車、租賃校車的備案。 (二)審批內(nèi)容 自有校車、租賃校車備案。 (三)法律效力 獲得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信息登記表》和《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備案登記通知書》后,被許可人可前往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校車備案。 (四)審批對象 從事校車運營的學;蛘咂髽I(yè)。 五、審批條件 (一)自有校車: 1.已通過學校所在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 2.具有符合校車條件的車輛; 3.具有符合校車駕駛?cè)藯l件、經(jīng)行業(yè)職業(y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 (二)租賃校車: 1.已通過學校所在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 2.具有符合校車駕駛?cè)藯l件、經(jīng)行業(yè)職業(y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 3.租賃校車的經(jīng)營者應當具有從事客運的經(jīng)營許可; 4.從事校車業(yè)務的租賃車輛應當取得客運車輛營運證并具有符合校車條件的車輛; 5.學校與租賃校車經(jīng)營者已簽訂《車輛租賃合同》。 六、審批數(shù)量 無審批數(shù)量限制。 七、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guī)格紙張打印,政府及其他機構(gòu)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shù) 自有校車 租賃校車 要求 1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原件 2 √ √ 填寫準確、材料完整 2 《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信息登記表》 原件 2 √ √ 所填信息準確真實 3 校車行駛證 復印件 1 √ √ 與原件一致 4 校車駕駛員培訓合格證 復印件 1 √ √ 與原件一致 5 租賃校車經(jīng)營者從事客運經(jīng)營許可證 復印件 1 - √ 與原件一致 6 車輛營運證 復印件 1 - √ 與原件一致 7 校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 復印件 1 - √ 與原件一致 8 車輛租賃合同 復印件 1 - √ 與原件一致的有效合同 備注:上表中“√”表示此材料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三)申請文書名稱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信息登記表》 八、審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 (二)辦理期限:當場辦結(jié)。 九、審批證件 《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備案登記通知書》。 十、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有權向行政審批機構(gòu)了解本辦事指南相關情況。 2.獲得許可權。有權依據(jù)本辦事指南向行政審批機構(gòu)提出申請,并在符合相關審批條件、標準的情況下獲得許可的權利。 3.救濟投訴權。有權就不服行政審批機構(gòu)實施的本項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行政審批機構(gòu)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控告。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提供真實材料義務。有義務按照本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規(guī)定形式并確保真實有效的材料。 2.補正材料義務。有義務及時補送行政審批機構(gòu)依法要求的補正材料。 3.接受核查義務。有義務配合行政審批機構(gòu)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核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十二、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門名稱:上海市交通港航業(yè)務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黃浦區(qū)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 (二)接收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國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國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個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黃浦區(qū)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上海市交通港航業(yè)務受理中心。 (二)電話咨詢 (021)51528500 (三)網(wǎng)上咨詢 http://www.jt.sh.cn“網(wǎng)上咨詢”欄。 (四)電子郵件咨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詢 咨詢部門名稱:上海市交通港航業(yè)務受理中心。 通訊地址:黃浦區(qū)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 郵政編碼:200025 十四、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 黃浦區(qū)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上海市交通港航業(yè)務受理中心。 (二)電話投訴 12319 (三)網(wǎng)上投訴 http://www.shygc.net (四)電子郵件投訴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訴 投訴受理部門名稱: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 通訊地址:黃浦區(qū)中山南路1155號。 郵政編碼:200011 十五、辦理方式 適用告知承諾。 1.業(yè)務描述 申請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規(guī)定材料及告知承諾書;受理中心審核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在《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信息登記表》中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及出具《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備案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材料予以退回。 2.適用情形 自有校車、租賃校車備案。 十六、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在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網(wǎng)站(http://www.jt.sh.cn/)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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